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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老樓加裝電梯表決就要迎來新變化!近日,記者從濟南市人民政府官網了解到,《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發布,在原辦法基本框架不變的情況下,新版在一些方面進行了調整和修改。最受矚目的就是表決業主的參與比例,明年起,一個單元12戶業主,6戶同意即可。
濟南部分老小區已完成了電梯加裝的改造工作
“意見建議27條”被采納
2017年6月20日,《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試行)》頒布實施,濟南市在市內5個行政區和濟南高新區范圍內開始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試點工作。2019年8月,因《辦法(試行)》兩年有效期到期,對《辦法(試行)》的部分條款作了修改,并經市政府同意,重新發布了《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盡管如此,依然無法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老弱病殘等群體日益增長的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采訪中,濟南市住建局物業管理處處長黃安平說,在實施過程中,不少群眾來信來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通過建議和提案對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政策提出了修改的意見和建議。為此,根據最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國家、省市關于做好與《民法典》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結合濟南實際,依法對《辦法》進行適當的調整和修改。
7月中旬,濟南市住建局曾對《濟南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 修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記者了解到,截止到7月22日,共收到社會各界電子郵件反饋意見175條,信件22封,根據反饋意見情況,采納或部分采納了27條意見建議。據介紹,新的辦法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業主可提公積金加裝電梯
根據辦法,既有住宅增設電梯以單元為單位,一個單元原則上只允許增設一部電梯。
增設電梯的既有住宅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已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可出具房屋產權來源合法證明;2017年6月20日之前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結構安全;未列入房屋征收征用計劃;地上主體結構4層以上(含4層)未設電梯的多業主住宅。
記者注意到,相較于原來的“國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新版修改為“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黃安平告訴記者,修改是為了避免將集體土地上依法建成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排斥在外,但前提必須是“依法建成”,因此“小產權房”并不在列。
記者注意到,此次正式發布的加裝電梯辦法中,與征求意見稿比較明顯的一條變化是,在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所需資金籌集方式上。原先的籌集方式包括,業主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資;財政補助資金;社會投資;其他依法可用于增設電梯的資金。而此次則增加了業主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這也意味著,今后就能實現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加裝電梯。
除此之外,繼去年辦法適用范圍由原有市內5個行政區和高新區管委會及南部山區管委會的基礎上,增加了長清區、章丘區、濟陽區后,此次再次將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委會也納入其中。對行政權力相對獨立的平陰縣和商河縣,可參照執行。
街道辦牽頭建協商平臺
實際上,業主表決規則的調整,不僅是有意愿加裝電梯的高層業主的需求,也關乎到低層業主的利益訴求,因增設電梯不同業主的利益訴求矛盾依然存在。因此,辦法里也明確,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聽取該單元全體業主的意見,尤其應聽取該單元增設電梯后在通行、采光、通風、噪聲等方面受直接影響的相關業主意見。增設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業主同意。
為了尋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約數,此次調整的《辦法》將民主協商和屬地街辦、社區調解功能更加強化。在業主自我協商的基礎上,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牽頭組織居民委員會搭建協商平臺開展民主協商、議事聽證,引導各利益相關方理性表達意見訴求,尋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約數,妥善解決問題矛盾。相關業主認為增設電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權益或者對增設電梯有異議的,可由業主之間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可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居民委員會組織調解或依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不過,對已辦理規劃審查和施工備案手續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程,相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撓、破壞施工。阻撓施工致使其他業主受到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此外,辦法還提出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生產企業、電梯安裝企業及社會組織依法探索新的商業模式,推動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山東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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